云南省塑料薄膜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为了加强云南省塑料薄膜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研平台作用,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工程中心内的所有仪器设备。
2.所有仪器设备根据采购经费来源、功能、性能、价格等因素实行和研究方向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
3.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4.对所有仪器设备建立总帐,进行不定期核查,做到帐物相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5.重视实验技术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培训、考核办法。公共平台的大型仪器在设备安装时都将公布培训计划,面向仪器负责人和学生培训,其他学生的培训由各团队仪器负责人负责。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1.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的制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遵循优化配置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按规定进行校内外专家会议论证,按不同经费来源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审批手续。
2.使用建设专项经费集中采购仪器设备时,由各研究方向草拟申购计划,经室务会讨论,确定正式申购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
3.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和学校相关部门人员共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索赔或退换。
4.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管理人员应准备好有关资料,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领用和建帐手续,及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和管理
1.的公共仪器平台对所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管共用。公共平台不仅服务于云南省高校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重点,同时也面向全校、面向社会,奉行共享开放与部分有偿收费的原则。
2.共享仪器设备包括: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公共平台仪器设备和各研究方向上报的注明可以共享的仪器设备。前者的维护、保养、维修(如在正常使用下损坏)和试用期耗材等费用均由支付,后者的上述费用将根据实际共享情况由酌情支付。
3.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仪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操作,并监督其他仪器使用者执行。
4.公共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预约和登记制度。使用者须先预约登记,后使用。使用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开机前应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及其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如管理人员临时不在需报告该团队仪器负责人,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5.仪器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要及时进行修复。
6.任何人不得任意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如因功能改进等技术需要进行拆卸,需通过仪器管理人员、上报与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7.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仪器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联系有关公司或厂家的技术服务人员前来处理。
8.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换,必须履行设备现行技术状况、功能开发利用情况、各种附配件、材料和全部资料的交接手续,待交接双方签字认可,主任签字后方可离室。
9.仪器设备的报废按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条例由云南省塑料薄膜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8日